夫妻离婚前,女婿陈某以夫妻共同投资为由向岳父梁老伯借款3万元。离婚后前女婿立下借据,却迟迟不还款,岳父无奈将其诉上法庭。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债款及利息。
陈某与梁老伯女儿是在2010年4月16日登记结婚的,然而婚姻不和,两人在登记两年后便协议离婚。两人还没离婚的时候,陈某以夫妻共同投资做生意为由向岳父梁老伯借了3万元。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约定,这笔借款全部由陈某归还。当时,陈某就立下借据给梁老伯,借据上明确写着:兹令借到梁某人民币叁万元定期归还,第一期2012年12月19日还5千元,第二期春节前还5千元,逾期按同期流动资金还,2012年至2013年底还清,2013年底不还清翻四倍。
然而,陈某立下借据后只还了梁老伯1万元,之后梁老伯再去要债,陈某便以多种理由推诿。梁老伯讨债无果,无奈将前女婿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梁老伯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陈某与梁老伯女儿在离婚时约定借款由陈某归还,梁老伯对此认可,陈某也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遂法院判决陈某归还梁老伯借款2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