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67-8号
本院依据(2014)北法执字第67-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31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市食品企业总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幸福街、银滩大道西、水管所南,北土籍字(93)第170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的3636.5?土地使用权及北土建(94)字第14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的55357.5?土地使用权。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
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止)。在查封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