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79-15号
本院依据( 2014)北法执字第79-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7日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北海市南康供销合作社名下的如下财产:1、北国用(2003)第8007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座落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南的31059.82?国有土地使用权;2、桂房证字第0528202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座落于南康镇牛圩塘肥料仓库建筑面积为2586.16?的房屋。
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 日止)。在查封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