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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10 16:28:0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佳鑫房地产公司、北海长庆房地产公司:

  本院执行的广西中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你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两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8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北海佳鑫房地产公司及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政府名下位于侨港镇冷冻厂东边贸区南、北土建(九三)字第贰佰叁拾玖号《北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的15369.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续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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