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在贵港市巡回开庭审理了原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培训中心主任唐某义、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货币发行科科员陈某雄、原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分行信贷科副科长郭某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由北海市政府牵头,北海市政府、北海市人民银行、北海市银监局、北海市检察院等部门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12家城市信用社的相关资产。2006年至2007年间,在处置拍卖城市信用社资产的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时任托管组资产处置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唐某义时任清算组办公室主任,被告人陈某雄时任债权组负责人。在商量拍卖公司的招标工作时,郭某提出采取邀标的方式从中获取中标拍卖公司的“好处费”并予以均分,得到另外两人的同意后,其将邀标方案报经上级批准。后郭某负责与参与招标的两家拍卖行的负责人刘某、白某洽谈“好处费”,约定在拍卖成功、收到佣金后两家拍卖行给付其“好处费”。事成后,唐某义、郭某、陈某雄于2007年共同收受刘某、白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16万元。
案发后,唐某义经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54万元;郭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义、郭某、陈某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巨额贿赂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对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展开辩论。目前该案庭审已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