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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购房款还是居间费?
作者:蔡名伦  发布时间:2015-10-22 16:25:05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最近,赵某却因购买房屋将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和罗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购房款12000元。银海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该案。

  据悉,黑龙江籍的赵某有意在北海购房,罗某通过某公司的售楼部私下了解到赵某有购买该公司楼盘的意向,于是电话联系赵某,告知其可以在公开销售前预定一套房产,并且能够争取到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条件,但要求额外收取一定的居间费用。后经过罗某的操作,2010年3月初,赵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预留房号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购买房屋的房号、价款等信息。3月中旬赵某便将预留房号款12000元和购房的首付款102713元,共计114713元支付给了罗某,同日罗某将其中的购房首付款102713元支付给该公司,随后该公司开具了102713元收款收据给赵某。2013年12月12日,由于赵某的个人原因与上述房地产公司协商解除购房协议,该公司办理了退房手续并退还赵某所交的购房款102713元,但赵某坚持认为12000元是预留房号款也应一并退还。罗某则辩称该款项为居间费用。双方协调不下,赵某把该产公司公司和罗某告上法庭。

  银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赵某购房的过程中提供了服务,履行了居间义务,并且赵某在认购该房屋时已明知总房款及首付款的金额,但仍向罗某多支付12000元, 因此,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罗某收取的12000元为居间费,合法合理。据此,银海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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