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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暗藏深山养猪场内制毒146多公斤被判死刑
作者: 何晓华  发布时间:2015-10-10 09:17:27 打印 字号: | |
  毒贩暗藏深山养猪场内制毒146多公斤被判死刑

  广东一毒贩团伙在广西合浦县深山养猪场内偏僻处大肆制造毒品,并运往合浦、防城等地贩卖。2013年12月,该犯罪团伙被警方彻底摧毁。2015年9月29,北海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中的5名毒贩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志雄、陈建文因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2013年,广东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雷霆扫毒”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毒犯罪,坚决捣毁制毒场点,摧毁贩毒网络。行动以来共打掉了35个制毒工厂,其中惠东县是制贩毒重灾区。该毒贩团伙为了躲避当地警方的打击,达到制造、贩卖毒品氯胺酮的目的,便将制毒匿基地秘密迁移广西。

  2013年7月,蔡志雄从老家广东省惠东县来到广西区合浦县闸口镇银坑村,该村远离市区和国道,山路绕绕,平时很少人通行。在该村锅盖岭深山某废弃农场,蔡志雄以建造工厂生产胶水的名义租用养猪场内一块偏僻地,花了108万元建造制毒工厂,并购买相关加工设备和原材料。该村远离市区和国道,山路弯弯绕绕,平时很少人通行。在养猪场内建造制毒工厂,就是为了让养猪场的臭味掩盖掉制造毒品时产生的气味。同年9月,蔡志雄通过朋友牵线,组织同乡周育强、廖林生、陈建文等6人(其中2名在逃)在养猪场内制造毒品氯胺酮。该团伙有明确分工,有的晚上负责制造毒品氯胺酮,有的白天负责清洗设备和清理现场,有的负责望风报信和搬运制毒原材料,平时厂区紧锁,需要制造毒品时才让人进去。被告人陈建文负责毒品打包、保管、贩卖毒品等后勤工作。

  同年11月,该制毒团伙将制造出来的一批毒品氯胺酮,由陈建文打包运到合浦县廉州镇某小区车库保管。后陈建文叫廖林生一起帮蔡志雄贩卖毒品氯胺酮。同年12月15日20时,陈建文在蔡志雄的指使下伙同廖林生贩卖毒品氯胺酮,当两人驾驶面包车携带毒品氯胺酮窜至合浦县廉州镇内东环路某在建工地附近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车上缴获20包共净重19.862千克的毒品氯胺酮。随后,公安人员在陈建文、廖林生租住处抓获周育强、翁火胜,在陈建文的卧室内缴获净重861克的毒品氯胺酮1包及毒资人民币32.91万元,在车库内缴获127包共净重125.827千克的毒品氯胺酮。之后,公安机关在深山制毒工厂窝点、某车库及作案所用的厢式货车内缴获制毒设备一批和制毒原材料2000多公斤。经鉴定,从所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氯胺酮,毒品含量介于50.17%至58.88%之间。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志雄、陈建文等5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146.550千克。蔡志雄、陈建文、廖林生贩卖毒品氯胺酮19.862千克,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蔡志雄、陈建文、廖林生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周育强、翁火胜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志雄是本案的发起者和组织者,陈建文积极主动地参与贩卖,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判处极刑。被告人廖林生、周育强、翁火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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