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木工阳某经人介绍到北海工作讨生活,却不料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包工头和公司虽为他支付了医疗费,但伤愈之后伤残补助金等却无人问津。找不到包工头,公司也推脱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负责,阳某无奈将包工头和公司诉上法庭。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阳某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17450元。
阳某系湖南人,2013年10月30日,经包工头冯某介绍,来到北海市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为每天2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阳某缴纳工伤保险,阳某工作期间的工作安排和工资都是由包工头负责分配和发放的。同年11月17日上午,阳某在工地工作时意外受伤,包工头和公司的管理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阳某住院期间,冯某和公司为他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生活费和工资等。
阳某康复出院后,因工伤待遇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于是他在2014年3月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阳某与该公司达成协议确认了双方自2013年10月3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随后,阳某又先后向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得到了工伤认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其工伤的劳动能力为国标十级。
之后,阳某与公司就工伤赔偿发生纠纷,劳动仲裁委于2014年11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驳回阳某申请公司支付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57400元的仲裁要求,并裁决公司支付阳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4768.85元。阳某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日前,银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包工头冯某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视其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疑的诉讼权利,另外双方经调解仍无法达成合意。被告称该公司与第三人冯某签订了《模板工程分包协议》,冯某应对其雇佣工人负责。各方当事人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计算、医疗费等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法官从中多次调解,并组成合议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核实和系统的分析,对争议问题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应支付原告伤残补助金等合计为117450元。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