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李鸿宾、曾志繁等178人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79号
罪犯李鸿宾,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沙埠村委会老罗坪村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鸿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退还全部赃款七千三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9.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鸿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80号
罪犯曾智繁,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东角村桔西组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智繁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曾智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5.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智繁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81号
罪犯李立新,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尾巷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立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82号
罪犯王佑宇,男,1988年1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马东路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佑宇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至2015年12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桂刑经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2.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佑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83号
罪犯刘志海,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松山镇松山村村头四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以(2005)玉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志海犯抢劫罪、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10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五万七千七百二十六元五角,其中刘志海已赔偿三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19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4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7月、2010年10月、2012年9月、2014年4月共获减刑五年十个月,余刑至2016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海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84号
罪犯覃燕波,男,1985年6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山心镇要古村要古4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燕波犯抢夺罪、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覃燕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7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4月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6年4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燕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85号
罪犯施方林,男,1982年4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西显村三队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以(2009)港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方林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9日以(2010)防市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4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5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方林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86号
罪犯黄联庆,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丽光华侨农场十八队3栋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联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二被告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联庆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87号
罪犯周世超,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大垌镇栗桂村老屋队0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以(2009)博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世超犯盗伐林木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世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玉中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1月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7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世超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88号
罪犯何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凤翔路凤和花园1栋3单元12A。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桂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何成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8.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89号
罪犯张健,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山新村六组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健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90号
罪犯毛清平,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旧营乡隆兴村7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以(2005)陆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清平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4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二千零六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7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9月、2013年8月共获减刑二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6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9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清平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91号
罪犯吴庚新,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彭村流北二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庚新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退还全部赃款一万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庚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92号
罪犯吕东林,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大冲村委料家二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1日以(2005)钦南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东林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吕东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1月9日以(2005)钦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014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6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东林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93号
罪犯罗永寿,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长湖村公路边组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永寿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6年5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桂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罗永寿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69.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寿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94号
罪犯黄菠业,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平良村那固屯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3日以(2007)良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菠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13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7年4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7.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菠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95号
罪犯凌陆权,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塘岸镇六和村下村组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4日以(2007)北刑初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凌陆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万零六百二十七元,已赔付二万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和被告人凌陆权均不服,均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17日以(2008)玉中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7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2014年4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6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陆权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96号
罪犯黄景明,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路1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景明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0.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景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97号
罪犯黄万彪,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那堪乡那钱村那钱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万彪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万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98号
罪犯欧作贵,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排柳村上英屯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作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作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799号
罪犯黄建华,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昌菱农场二队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建华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0.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00号
罪犯梁元玮,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六京村那凌屯0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元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0.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元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01号
罪犯农翔宇,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马安村陇留屯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翔宇犯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农翔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12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翔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02号
罪犯何子能,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昌平乡石丽村陇邓屯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子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子能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03号
罪犯廖权,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大垌镇大垌村大付田队0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博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2月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7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权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04号
罪犯杨惠南,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明哲村达丁屯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惠南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7.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惠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05号
罪犯周振军,男,1987年8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石盘屯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振军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振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06号
罪犯陈廷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九鸦村委洋江坪三队1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廷艺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2月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15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9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廷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07号
罪犯何英永,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那城屯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英永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8.6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英永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08号
罪犯李琼山,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东门镇自尧村自尧屯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琼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四百三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6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琼山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09号
罪犯韦守练,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百朋镇恭桐村委会恭村屯4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以(2007)钦北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守练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 1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13年11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6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守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10号
罪犯吴禹标,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院兴一路六巷3号102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禹标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三千三百六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9.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禹标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11号
罪犯龙文威,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东风路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龙文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三千九百八十八元三角八分。宣判后,被告人龙文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月22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2年9月、2014年4月共获减刑三年十个月,余刑至2017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文威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12号
罪犯邓佩旺,男,1989年7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平福乡岽僚村那派屯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佩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至2016年8月22日,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三万一千二百四十一元二角,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九千五百七十七元七角。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万一千七百五十三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佩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13号
罪犯伍思明,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黄坡启村委邹南北队3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伍思明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6年8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一万零四百三十四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思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14号
罪犯谢奕凛,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百合镇洪庐村委六眼塘村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奕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奕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15号
罪犯玉荣喜,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祥宁村委那计坡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玉荣喜犯故意伤害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九万六千五百四十二元八角,已赔付一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9.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荣喜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16号
罪犯潘彦明,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北坛路1号1幢1单元4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彦明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彦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17号
罪犯夏干吉,男,1968年4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北三村那活屯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夏干吉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的赃款五百四十四万七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干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18号
罪犯张远华,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白龙村委珠城街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1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远华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2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远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19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张远华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14年4月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6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19号
罪犯凌隆兴,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陆屋镇建设路120右-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以(2008)钦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凌隆兴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1月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1.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隆兴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20号
罪犯周大生,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大田村委会塘底坡村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大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9.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大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21号
罪犯林静才,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三冬村委老村一队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静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静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22号
罪犯吴仕立,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荣达街7号3栋4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仕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16年1月30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4.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仕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23号
罪犯何高,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东门镇科园路四巷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高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一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高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24号
罪犯黎晓光,男,1977年5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上映乡连加村巴黎屯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晓光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连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九千四百四十九元六角六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5.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晓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25号
罪犯周武涛,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委巴满屯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武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7.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武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26号
罪犯宋振需,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那么村委会下田岽村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振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振需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27号
罪犯李世志,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南一街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世志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开设赌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28号
罪犯吴楚明,男,1985年9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1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楚明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7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楚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29号
罪犯?汉靖,男,1989年2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八百里村那厚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汉靖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汉靖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30号
罪犯兰贤华,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在妙村叫吞屯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兰贤华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贤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31号
罪犯苏振峰,男,1993年3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更所村那埋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振峰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7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振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32号
罪犯陆建海,男,1980年6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仁良村岜吊屯0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建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宣判后,被告人陆建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9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建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33号
罪犯苏桂宁,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全茗镇乔苗村禾留屯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桂宁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责令二被告退赔违法所得二万零五百二十七元,追缴违法所得的赃款四千七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桂宁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34号
罪犯李雷华,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全茗镇全茗社区营恩屯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1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雷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雷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35号
罪犯李来春,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立高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来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7.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来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36号
罪犯黄善江,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牛江村委会三伯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善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万四千三百三十一元(已扣减赔付的八千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5日以(2007)桂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刑事部分,改判民事赔偿为赔偿经济损失四万七千五百零二元四角(不含已赔付的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7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7.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善江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37号
罪犯李勇,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榄圩乡新排村斌屯5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38号
罪犯林元鹏,男,1983年2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廉租房2区12栋1单元503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元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七千六百五十六元三角。宣判后,被告人林元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12月2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1.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元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39号
罪犯张锡天,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江那村垌尾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锡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宣判后,被告人张锡天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9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1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6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锡天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40号
罪犯朱汝畅,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那郊村委会朱塘红星队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8日以(2012)南市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汝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桂刑二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同案犯陆明旺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2.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汝畅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41号
罪犯农志军,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雷平镇公益村途牙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2005)新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志军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物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2月13日以(2005)崇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7月、2010年12月、2013年3月共获减刑三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8.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志军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42号
罪犯黄学运,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新平村那伦坡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学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学运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43号
罪犯高天志,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太来乡方田村关口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天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返还被害单位三十三万七千二百八十五元,已退出赃款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天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44号
罪犯张丁玉,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武德乡科甲村隘口屯一组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以(2014)港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丁玉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三被告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二万零四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6.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丁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45号
罪犯甘学福,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东校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甘学福犯合同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二被告连带共同退赔赃款一百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甘学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13日以(2006)桂刑经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13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 余刑至2017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学福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46号
罪犯林家河,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港路250号2栋二单元103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家河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家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47号
罪犯曾昭庆,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保联村六肖坡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以(2012)崇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昭庆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桂刑三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7.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昭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48号
罪犯邓君林,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龙合村谷龙屯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君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2.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君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49号
罪犯廖树杰,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西安二巷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树杰犯贩卖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树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50号
罪犯黄远河,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牛寮水村委黄姜岭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以(2008)钦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远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一千八百七十七元二角六分。宣判后,被告人黄远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7月4日以(2008)桂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2014年4月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远河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51号
罪犯潘梓天,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平山镇汉垌村委茂珠麓村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梓天犯寻衅滋事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十一名被告共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7.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梓天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52号
罪犯卢海卫,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新民村菊该屯0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海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8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海卫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53号
罪犯零哲,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文明村派律屯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零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0.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零哲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54号
罪犯吴宗仁,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红沙村红南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宗仁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4.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宗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55号
罪犯方志业,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上汶村委上汶村四队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方志业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志业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56号
罪犯何联满,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校椅镇中团村委七娘村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联满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0.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联满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57号
罪犯梁小龙,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W兰村委小垌十二队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龙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58号
罪犯李大林,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南村委会李屋村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大林犯寻衅滋事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二千九百八十五元六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6.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59号
罪犯李有足,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弄怀屯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有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有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60号
罪犯黄孟高,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华加村三华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孟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11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七、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八、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6.9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孟高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61号
罪犯韦礼科,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峒中镇其龙村其那组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礼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4.6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礼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62号
罪犯阙子凤,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南路街6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阙子凤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7.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阙子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63号
罪犯王小平,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江宁镇大街82号院1号楼7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以(2010)浦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小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钦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1月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7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平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64号
罪犯黄忠华,男,1991年4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黄竹村八一组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忠华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忠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65号
罪犯杨显平,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陆屋镇那檀村委江炳岭村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显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共同退赔八万九千一百元,已退赔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显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66号
罪犯张可,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熊庄村将河0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可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二被告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0.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67号
罪犯陆继庞,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那客屯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继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陆继庞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6.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继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68号
罪犯林呈修,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文利镇升平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0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呈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二万一千三百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呈修、原告人均不服,均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4月12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林呈修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4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1月、2013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呈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69号
罪犯谈富强,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岜盆乡弄廪村弄板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崇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谈富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2.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谈富强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70号
罪犯许承领,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马隘镇大年村大业屯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承领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并处罚金八千元,责令三被告共同退赔经济损失十一万五千元(含苏光华已退赔的二万八千八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承领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71号
罪犯杨军,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七门乡七门圩。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7日以(2005)防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军犯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3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1月、2012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7年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72号
罪犯陈剑华,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那凭村岭咀队北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以(2008)钦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剑华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四十三万八千四百一十三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2年9月、2014月4月共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剑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73号
罪犯邓立,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三区84栋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9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立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立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74号
罪犯李西远,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凤凰乡营盘村庆群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以(2009)蝶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西远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一万零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西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27日以(2009)梧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6日送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9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7.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西远予以减刑二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75号
罪犯苏伟文,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富康花园1栋3单元605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防市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伟文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苏伟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日以(2011)桂刑经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苏伟文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1月减刑一年,余刑至2016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伟文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76号
罪犯梁志珍,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那琶村驮近屯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志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被害人提起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上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年4月9日以(2013)上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三万六千三百四十六元五角九分。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环卫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志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77号
罪犯蒙恩好,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长美社区坤洞屯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恩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蒙恩好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恩好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78号
罪犯杨新华,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高沙村委会南西队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新华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7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8.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新华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79号
罪犯梁艺,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大直居委会建政街一巷二街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以(2006)钦南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艺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12日以(2007)钦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2年6月、2014年4月共获减刑三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艺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80号
罪犯陈以锑,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檀圩镇见田村委会9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以(2006)灵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以锑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2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五千二百五十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以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30日以(2006)钦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2012年9月共获减刑三年,余刑至2017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以锑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81号
罪犯杨子南,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港路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子南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4月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7.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子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82号
罪犯陈洁承,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湾镇清水村委会大东队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以(2013)合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洁承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洁承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北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洁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83号
罪犯陈春春,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庙头镇仁街村委桐木东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以(2003)桂市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春春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3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三万六千七百三十五元五角,已赔偿一万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0月23日以(2003)桂刑终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陈春春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减刑一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7年1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春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84号
罪犯黄远,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华石村中三浪组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3日,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9.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85号
罪犯许朝辉,男,1966年7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龙临镇巴南村头布内屯3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朝辉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退赔全部赃款二万一千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许朝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5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许朝辉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1.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朝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86号
罪犯黄榜武,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丹竹镇东山村根竹窝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以(2002)平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榜武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2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5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4月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6年4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8.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榜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87号
罪犯许绍剑,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西围村委会许二队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以(2005)钦南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绍剑犯盗窃罪、抢劫罪、销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2012年6月、2013年12月共获减刑三年四个月,余刑至2017年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绍剑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88号
罪犯莫文操,男,1980年5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委竹坑屯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文操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文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89号
罪犯张永军,男,1991年9月3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夏村那河东组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永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90号
罪犯雷炳山,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井山村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雷炳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2.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炳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91号
罪犯许明毅,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鲤鱼江村红万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明毅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6年11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许明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明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92号
罪犯李春雨,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山角村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以(2007)陆刑初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春雨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五千九百七十三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013年11月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7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0.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雨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93号
罪犯张四敏,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大垸乡新桥村六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四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连带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八万九千四百六十三元,其中张四敏赔偿三万五千七百八十五元二角,已交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3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7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7.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四敏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94号
罪犯何彬谦,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大石古村委会何屋村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彬谦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责令二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一千三百七十元(已主动执行完毕)。宣判后,被告人何彬谦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彬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95号
罪犯苏祥坚,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天安村委?d琴村2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祥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共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十三万七千元,其中苏祥坚退赔了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祥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96号
罪犯肖国云,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竹山二队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以(2007)陆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肖国云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七千八百九十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百五十元。宣判后,被告人肖国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19日以(2007)玉中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五千五百四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2013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6.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国云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97号
罪犯戴谢冬,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东村那坝组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戴谢冬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六被告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二十五万元,已支付十三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九、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谢冬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98号
罪犯刘富贵,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五联村岭万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富贵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富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899号
罪犯黄科祥,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马王村委会二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以(2007)钦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科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二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七百二十八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26日以(2007)桂刑三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3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2014年4月共获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科祥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00号
罪犯毛阅超,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守安街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阅超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没收一百三十五万五千八百八十七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毛阅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桂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毛阅超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阅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01号
罪犯黄文,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盟大道533号百业东兴小区13栋0203号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文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02号
罪犯陈帮助,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坡洪镇新景村那来屯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帮助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主动退出赃款二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帮助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03号
罪犯毛阅毅,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守安街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阅毅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没收五十万三千四百七十四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毛阅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桂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毛阅毅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阅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04号
罪犯谢朵朵,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寨安乡江逢村雷逢屯1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朵朵犯盗窃罪、抢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日至2018年3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朵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05号
罪犯罗祚纳,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林村村委会横山口二队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浦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祚纳犯故意伤害罪、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祚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06号
罪犯郑通进,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碰港村吴屋组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通进犯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8年4月27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退出的赃款八万六千五百六十四元一角退回受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郑通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9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通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07号
罪犯梁宗艺,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桥山村委会上读山二队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宗艺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七被告共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宗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桂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宗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08号
罪犯李吉子,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瓦村组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吉子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主动退出赃款一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13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09号
罪犯周振平,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林屋村一巷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以(2007)北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振平犯故意杀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连带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三万九千三百七十九元,已共同赔付三万四千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10日以(2007)桂刑一终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维持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及定罪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9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振平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10号
罪犯何瑜,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安石镇新塘小学路1号1幢102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11号
罪犯苏金青,男,1985年6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易和村六甘二队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以(2009)防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金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已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苏金青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18日以(2009)桂刑三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4月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9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金青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12号
罪犯孙祖丹,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文苑街19号1栋1单元302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祖丹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6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祖丹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13号
罪犯范明星,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乔利乡乐圩村乐圩街2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明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七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范明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30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明星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共退出赃款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7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明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14号
罪犯黄成耿,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里头塘村委会里头塘村九队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以(2010)港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成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8月减刑一年三个月, 余刑至2019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3.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成耿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15号
罪犯曾范桥,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东角村桔西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范桥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十三万七千一百二十八元五角七分,其中曾范桥承担十二万七千四百二十五元七角一分,已赔偿被害人二万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2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8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范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16号
罪犯林桂生,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板文村那斌屯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桂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桂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17号
罪犯孙正海,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委花东村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以(2011)北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正海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4月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9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正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18号
罪犯李如欢,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高岭社区居委会大坪村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如欢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十万一千八百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如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如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19号
罪犯韦加达,男,1983年5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华兰乡华兰村贡口屯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加达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加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20号
罪犯王强,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景花园C区二巷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以(2003)北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强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七元,其中王强已缴纳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3月10日送广西南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6年9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刑期自2006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7月、2011年6月共获减刑三年六个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4月减刑一年二个月, 余刑至2020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21号
罪犯邓延金,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福旺村委会简头村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延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六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元四角七分。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1月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20年5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6.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延金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22号
罪犯余锐,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县底镇开发区9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以(2008)容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锐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宣判后,被告人余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17日以(2008)玉中刑一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9月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20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3.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锐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23号
罪犯张宗武,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街路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宗武犯故意杀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4月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20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宗武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24号
罪犯劳明杰,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佛子镇大芦村委会祖屋村十二队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劳明杰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5.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劳明杰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25号
罪犯杨进松,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江东乡金溪五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进松犯绑架罪、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进松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12日以(2008)钦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7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2014年4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20年3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松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26号
罪犯吴德绍,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北通镇兰田村委会苏家村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德绍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至2020年3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退赔赃款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德绍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钦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3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德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27号
罪犯江贤明,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永宁街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江贤明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江贤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贤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28号
罪犯黄志新,男,1991年4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东路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志新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3年11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20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8.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新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29号
罪犯余传锋,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洋水村委会大王塘村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以(2008)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传锋犯贩卖毒品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余传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钦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2013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 余刑至2020年1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传锋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30号
罪犯刘国兴,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新联村委三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以(2007)钦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国兴犯绑架罪、拐卖妇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6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2013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21年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兴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31号
罪犯李俊达,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牛江村委牛江圩二队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俊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二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俊达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7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32号
罪犯项明武,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北仑村北婆组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项明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4月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20年7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项明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33号
罪犯黄立东,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莲塘村委会莲塘村一队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以(2009)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立东犯强奸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5月减刑一年,余刑至2021年3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立东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34号
罪犯王维创,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平广林场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以(2008)钦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维创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万一千三百七十三元,责令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一百二十四万一千二百八十三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6月减刑一年,余刑至2021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9.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维创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35号
罪犯何祖财,男,1975年5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岜盆乡弄廪村岜特屯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崇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祖财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9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祖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36号
罪犯张春禄,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平福乡六改村百良屯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以(2010)上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春禄犯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春禄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防市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春禄犯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9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4.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禄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37号
罪犯王康营,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民族路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康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缴纳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康营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桂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王康营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康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38号
罪犯奚荣满,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坛泽村稔布坡10队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奚荣满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4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1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3.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奚荣满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39号
罪犯陈景俊,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板坪村委会那沙二队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景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景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3.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景俊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40号
罪犯何远森,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佛子镇芳兰村委会?W格村七队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远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远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41号
罪犯陆光明,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屯里村委坛包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以(2006)钦南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光明犯诈骗罪、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7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9月、2012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 余刑至2023年3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6.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光明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42号
罪犯吴其俊,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沙河镇大鹏村油麻坡队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其俊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的赃款五万五千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7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吴其俊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6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其俊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43号
罪犯杜晓东,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金冠西路三巷2号602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5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晓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44号
罪犯谭扬宗,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青全村委下沙塘村十一队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1)钦南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扬宗犯绑架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退赔赃款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谭扬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谭扬宗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扬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45号
罪犯杨显堂,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青全村委上沙塘村二队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1)钦南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显堂犯绑架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退赔赃款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显堂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杨显堂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显堂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46号
罪犯林立威,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包家村委会挞地沟村北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3)银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立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立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47号
罪犯柳业锋,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思陇镇昆仑村委会五一村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柳业锋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柳业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10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业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48号
罪犯苏毅,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富裕路三巷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毅犯运输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苏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19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8月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23年7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毅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49号
罪犯张无鉴,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陆屋镇教坪村委会樟木塘村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无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一千二百五十六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无鉴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桂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0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无鉴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50号
罪犯朱有添,男,1982年9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岭排组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有添犯贩卖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桂刑一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同案犯黄在安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5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有添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51号
罪犯欧传成,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川江村委塘城头村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传成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被告已赔偿被害人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5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6.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传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52号
罪犯韦佑师,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县高岭镇塘仑村马一队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都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佑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1月29日至2026年1月2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韦佑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9日以(2013)河市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佑师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53号
罪犯方海传,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那桐镇方村龙菊屯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以(2010)防市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方海传犯信用卡诈骗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桂刑经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1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海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54号
罪犯朱卫东,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城区粮所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八月六日以(2010)博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10日。宣判后,被告人朱卫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6日以(2010)玉中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8月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2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7.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卫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955号
罪犯谭华寿,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西里3巷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以(2005)海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华寿犯贪污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4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已缴纳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的赃款六十六万三千七百二十九元三角六分,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谭华寿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9月15日以(2005)北刑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赃款的处理部分为继续追缴犯罪所得的赃款三十三万二千六百八十九元五角八分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0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0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华寿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北监假字第10号
罪犯徐建恒,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谭屋三巷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以(2010)北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建恒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七被告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十五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9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 109.09 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建恒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以上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签署真实姓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在服刑改造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603室。
联系电话:0779-3963273 邮政编码:536000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