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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多次盗窃获刑 收购赃车也犯法
作者:李春瑶  发布时间:2015-09-17 17:49: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包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另一涉案被告人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包某,1996年12月出生,被告人周某1998年11月出生,两人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三次共同作案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2015年1月被告人包某又两次同李某(2000年5月出生)盗窃他人电动车,而被告人周某又分别同女友陆某(2000年10月出生)、朋友李某盗窃他人电动车。被告人包某参与盗窃五次,盗窃数额为12705元;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四次,盗窃数额9411元。被告人包某、周某作案后分别于2014年10月份、12月份将盗窃而来的电动车开到被告人宁某开的发廊销赃,被告人宁某认为购买赃车不会有什么问题,两次收购了被告人包某、周某盗窃的电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者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包某实施第一、第二起盗窃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均应当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案人员,有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周某未读完初中就辍学跟着父亲打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父母疏于管教,在不良朋友的影响下参与盗窃,其第一次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后不知悔改,不仅多次盗窃,还伙同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友陆某、朋友李某共同犯罪,陆某、李某因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周某则获刑八个月。

  另一涉案被告人宁某,明知被告人包某、周某出售给自己的电动车是盗窃而来的赃物,依然两次出钱购买,其认为购买赃车不会有什么问题,认为不会触犯法律,没想到最终吃亏于法律意识淡薄,害得自己锒铛入狱。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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