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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入户“借钱”三“进宫”
作者:梁龙全 吴招月  发布时间:2015-09-14 11:06:53 打印 字号: | |
  持刀翻墙入户,还把刀架在女主人的脖子上,这是借钱吗?近日,广西合浦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入户抢劫案件,被告人林某以浸泡过老鼠药的猪肉毒死被害人家的看门狗,入户盗窃未果后持凶器并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月25日23时许,林某为筹钱偿还欠别人的赌债,从朋友邓某家后院墙外,将事先浸泡过老鼠药的猪肉扔入邓家院内将看门狗毒死后,翻墙进入后院内,并用木梯爬进邓家二楼的房间。林某在二楼与三楼未找到钱后,便走到一楼,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60厘米的刀挟持睡在一楼的邓某,将其带上二楼找钱。邓某呼救反抗,林某便用刀面打了邓某的额头。在邓某的家人赶到现场后,林某还持木棍与之对打,随后从窗口逃离。案发后第二天林某被刑事拘留。

  2015年8月17日,合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法庭上,林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其与邓某的丈夫认识,还经常在邓某家吃饭,案发前为还清他人赌债,才找上了邓家,其用刀挟持邓某是为了让邓某的丈夫尽快“借钱”。

  此前,林某曾因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抢劫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未果后即当场持凶器并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由于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家属又代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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