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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石昆出庭应诉“民告官”案件
作者:何晓华  发布时间:2015-09-11 19:11:13 打印 字号: | |
  • 副市长石昆(左一)出庭应诉
  • 庭审现场
  • 60多名群众前来旁听
  9月10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林建成诉北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石昆与市法制办副主任周丽琼、工作人员陈开辉出庭应诉,60多名群众前来旁听。这是广西政府今年8月31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后,全区首例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上午9点,这起由原告林建成诉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正式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原告林建成诉称,2012年7月3日,原告与北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在签订协议书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334795元拆迁款,在6个月内办理高德回建区小区A-25号宅居地的相关手续,如违约则每天付1000元违约金。签订协议后北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没有按时办结,两项违约达到454天,应向原告支付45.4万元的违约金。2015年3月30日,原告林建成向北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提出《关于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申请》,但该局60天后没有做出任何答复。2015年5月20日,原告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北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履行行政合同义务,并确认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尽快履行行政合同的法定职责。

  原告认为,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当,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北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北政复字[2015]第27号《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法庭上,审判长韩洁萍法官就双方争议的焦点,有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各方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针对原告的诉求,石昆副市长答辩提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6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没有不当。

  庭审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但庭审气氛平和,整个庭审进行顺利,持续三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后原告方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给老老百姓带来了希望,让他们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平等地坐在了一起,有话在庭上说。

  这起案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施行以来,首位副市长出庭应诉的“民告官”案件,对于推动北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健全,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张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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