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北执一字第115-16号
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北海广控实业招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甫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广控实业招商有限公司债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两公司公告送达(2010)北执一字第115-1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续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广控实业招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文登市初村镇北海区、北海国用(2001)字第010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381733?土地使用权。续封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