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1日,广西合浦法院联合邕宁法院对一“老赖”的铲车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
夏某在合浦县石康镇经营着一个砖厂,因长期向申请人劳某赊购燃煤,至2014年底时共欠货款204840元。双方曾协议,夏某在2014年12月28日前和2015年1月15日前分两次还清,并且立下欠条。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夏某却拒绝支付劳某的燃煤货款。劳某诉至法院,该院判决夏某支付劳某的货款204840元。判决生效后,夏某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劳某遂申请强制扣押铲车。
由于夏某在邕宁法院也有一个执行标的额10多万元的案件,被邕宁法院裁定扣押其所属的铲车一辆,故合浦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联合邕宁法院一起对被执行人夏某的铲车予以扣押。扣车过程中,夏某刚开始拒不提交铲车钥匙,夏某的母亲也阻拦工作人员扣押车辆,经工作人员说法释理阐明利害关系后才不再妨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