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禁”型非法捕捞案件一审被判刑
一男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触犯法律,近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李某霆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霆与其雇请的李某和陈某,驾驶无证渔船在北纬21度26.238分、东经109度35.272分海域(属于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渔业禁渔区),采用通电底拖网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捕捞到10.47公斤红虾和37.49公斤杂鱼,被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当场查获,并查封作案工具渔船1艘、底拖网4张、发电机2台、电缆2段。上述查封物品因查封期限届满,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已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查封,并将其返还给被告人李某霆。查获的水产品10.47公斤红虾和37.49公斤杂鱼因属生鲜产品,不易保存,在被告人和见证人邓某的见证下已出售,获款人民币208元。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到被告人捕获的水产品数量较少,犯罪危害小,认罪态度好,该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