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黄善峰、梁飞强等288人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公示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黄善峰,男,1994年3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祥宁村六冬坡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善峰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二千五百零八元上缴国库,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千九百五十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1.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善峰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494 号
罪犯梁飞强,男,1991年7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上龙乡民权村板曲屯0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飞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5.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飞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495 号
罪犯杨志生,男,1960年3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那堪乡上根村上根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以(2005)宁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志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4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8月8日以(2005)崇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减刑一年三个月, 余刑至2016年8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生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496 号
罪犯余志欢,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青云大街一巷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志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16年5月1日。宣判后,被告人余志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志欢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497 号
罪犯江朝矿,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黄竹塘村大村组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江朝矿犯贩卖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朝矿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何峰,男,1976年4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爱店镇那党村那荷屯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峰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何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5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李小飞,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侯保镇南垴上村2组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0.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许明峰,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大?村成家组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明峰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4.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明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5 )北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陈满根,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北塘乡陈家村。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满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满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502 号
罪犯苏建高,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夏石镇榴利村板另屯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建高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苏建高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二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合计人民币九千一百三十八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9.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建高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503 号
罪犯利搞世,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高峰村委留福塘村十队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利搞世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利搞世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504 号
罪犯陈家锦,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平那屯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家锦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6年5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锦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梁长初,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水边村12队33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长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至2016年4月3日。宣判后,被告人梁长初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长初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06号
罪犯许家业,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果乐乡亮卜村马鸾屯2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家业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已全部退赔赃款人民币八万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许家业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5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许家业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7.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家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07号
罪犯黄祚,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黄屋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以(2007)合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7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08号
罪犯陈忠权,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石岭村王子成组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3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忠权犯贩卖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至2016年2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蔡远发,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垌尾村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远发犯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至2015年12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9.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远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罗克向,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林县高龙乡渭山村龙安寨屯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以(2010)右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克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克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1日以(2010)百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克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骆飞龙,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垌中镇江口村那具组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骆飞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已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二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9.3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骆飞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12号
罪犯杨有煜,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碰港村前进组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有煜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7.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有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13号
罪犯何春良,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响水镇响水旧街四组0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春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春良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14号
罪犯陆建保,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委坑英屯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建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建保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15号
罪犯陈永宁,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十万山华侨林场潭蒙队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以(2010)港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永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8月减刑一年,余刑至2016年9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宁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5 )北监减字第516号
罪犯王明球,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乙古村乙古屯3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明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7.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17号
罪犯杨新亮,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三工镇南头村八组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以(2007)银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新亮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新亮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7日以(2007)北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013年8月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6年9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新亮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18号
罪犯赵春福,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龙茗镇乔皮村加华屯1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春福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春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19号
罪犯王安健,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南坡村委广新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安健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继续追缴四被告犯罪所得。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7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健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20号
罪犯王中纯,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桥坪村委新民江村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中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八被告退赔人民币九万四千一百元,王中纯已退赔六千一百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中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21号
罪犯班正仁,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奇陵村委板边村25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班正仁犯抢劫罪、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班正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22号
罪犯苏祥达,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洗珠河砖厂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祥达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祥达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23号
罪犯蓝柏欢,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滩面乡滩面村25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以(2005)陆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蓝柏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蓝柏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1月11日以(2005)玉中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12年9月共获减刑三年一个月,余刑至2017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5.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蓝柏欢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24号
罪犯李健伟,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山电村竹克坡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健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健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25号
罪犯陈富平,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政府3栋107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富平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富平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26号
罪犯何平源,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吊应村墩伍四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平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平源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27号
罪犯梁武军,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珊罗镇六燕村一队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武军犯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7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12月、2011年12月、2013年11月共获减刑四年五个月,余刑至2016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武军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28号
罪犯陆鸣松,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西塘村委会那白岭村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鸣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2014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至2016年3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鸣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29号
罪犯苏光华,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马隘镇安阳村瓜屯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光华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三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苏光华已退赔二万八千八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5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光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30号
罪犯劳帮余,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白木村委会芦其位村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劳帮余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6 年3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劳帮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31号
罪犯梁君状,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镇双龙村委会十队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君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君状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32号
罪犯陈至旭,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228号B栋1单元B7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以(2007)青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至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12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15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9.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至旭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33号
罪犯陆玉先,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南屏瑶族乡枯叫村六丰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玉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玉先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34号
罪犯苏国辉,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中寮3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以(2014)海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国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4.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国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35号
罪犯冉启吉,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大枫溪村冉家组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以(2010)港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冉启吉犯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1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5年1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8.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启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36号
罪犯黄家钦,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南社区居委会中沙村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家钦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三万七千三百七十八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4.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家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37号
罪犯吴绍庆,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泽周村住宅屯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绍庆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吴绍庆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29日以(2008)玉中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6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5.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绍庆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38号
罪犯陈华新,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稔稳村那佳组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华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4.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39号
罪犯曾国,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乐民镇乐民村委白土村4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退赔赃款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8.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国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40号
罪犯陈贤昌,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菠萝根村多秀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贤昌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贤昌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41号
罪犯陈耀乐,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委会生盐田村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以(2013)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耀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0.6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耀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42号
罪犯吕树强,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马坡镇良厚村中央塘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以(2005)玉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树强犯贩卖毒品罪、重婚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4月、2012年3月、2014年1月共获减刑三年九个月,余刑至2016年7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5.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树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43号
罪犯施德礼,男,1968年7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思勒村西组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德礼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2.9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德礼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44号
罪犯黄勇杰,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港路156号1栋1单元3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勇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4.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45号
罪犯廖汝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大坪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汝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5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汝强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46号
罪犯罗凤旺,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乔音乡久隆村拉广屯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凤旺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三被告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6.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凤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47号
罪犯庞秀军,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九曲巷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秀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秀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48号
罪犯梁国荣,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米中村冲?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国荣犯抢夺罪、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8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国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49号
罪犯符世裕,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康镇筏埠村委沙西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符世裕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4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2012年6月、2014年1月共获减刑四年四个月,余刑至2016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符世裕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50号
罪犯何伟忠,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海渊镇丁字街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伟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伟忠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51号
罪犯黄开月,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中站村委会坡心一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以(2007)合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开月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开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29日以(2007)北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2014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6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开月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52号
罪犯黄式艺,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横路村梳利组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式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式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53号
罪犯李国帅,男,1990年3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全茗镇灵熬村下熬屯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国帅犯抢夺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4.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54号
罪犯吴美中,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冲孔村介排三组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美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美中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55号
罪犯韦晓明,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那苗村驮秀屯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晓明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晓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56号
罪犯蔡联安,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三塘村委会六兰村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以(2008)铁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联安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联安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57号
罪犯李斌彬,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昌菱农场综合厂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以(2007)南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斌彬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八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一千七百零四元七角五分,还有余款七万六千七百零四元七角五分未赔偿。宣判后,被告人李斌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24日以(2007)桂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12年9月、2014年1月共获减刑三年八个月,余刑至2016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9.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斌彬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58号
罪犯许宁山,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福隆乡福隆社区下堪屯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宁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宁山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59号
罪犯陆增荣,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果乐乡交怀村甘怀屯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增荣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退赔赃款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增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60号
罪犯钟万杰,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大岭村委会东下村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万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9.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万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61号
罪犯高广兴,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三合镇新村村委会社底村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广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5.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广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62号
罪犯殷进权,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木栏街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殷进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殷进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63号
罪犯罗伟才,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板城村委雅保村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伟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7.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伟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64号
罪犯黄兴龙,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横山乡旱塘村中间巷队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兴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6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3.6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65号
罪犯廖俊杰,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彭兴路2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宣判后,被告人廖俊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8.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俊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66号
罪犯卢山,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畔水村畔水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卢山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19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山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67号
罪犯周玉神,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醪田镇杨花村柏木组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玉神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玉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68号
罪犯庞忠强,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5号逢威花园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以(2010)海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忠强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1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北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判决量刑畸轻,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2012)海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2014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6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7.9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忠强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69号
罪犯郑廉海,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红沙村红南组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以(2010)港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廉海犯强奸罪、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廉海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70号
罪犯苏胜裴,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村村委细新村二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以(2008)钦北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胜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五十三元七角九分。宣判后,被告人苏胜裴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7月31日以(2008)钦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9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胜裴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71号
罪犯刘海华,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塘头村委会沙塘村四队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海华犯抢劫罪、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5年9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2.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72号
罪犯黄昭,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上龙乡弄平村弄平屯0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6年1月2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0.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73号
罪犯陆政财,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上石镇下熬村布关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政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陆政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7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政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74号
罪犯潘日富,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柳班村上柳屯一队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日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日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75号
罪犯周万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上映乡亮钦村浪屯0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万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万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76号
罪犯何欣,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栏冲村老虎港组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欣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22日,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2.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77号
罪犯廖树贵,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那光村委会米龙江村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树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六部、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0.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树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78号
罪犯农先军,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社隆村社屯八队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先军犯强奸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0.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先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79号
罪犯贺世忠,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赫穴镇花园街八组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贺世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7.3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世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80号
罪犯黄泽斌,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下州村则子屯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泽斌犯盗窃罪、抢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泽斌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81号
罪犯陈其聪,男,1987年6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林村定盆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其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其聪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82号
罪犯陈祖华,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白龙居委会坪底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9日以(1999)北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祖华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1999年11月1日送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2年8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2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5年1月、2007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一个月; 2010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祖华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83号
罪犯石海得,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大港镇大田村委农中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海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五千七百四十元九角五分。宣判后,被告人石海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18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4月、2011年9月、2013年6月共获减刑三年九个月,余刑至2017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2.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海得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84号
罪犯周远,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大平山镇三联村三队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远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2013年8月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6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远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85号
罪犯袁朝江,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67号1单元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朝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袁朝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朝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86号
罪犯钟德武,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蕾村那蕾组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德武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德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87号
罪犯许明爱,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北基村岭嘴组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明爱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1.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明爱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88号
罪犯梁烂庄,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宿禾村委屯良村1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烂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烂庄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89号
罪犯刘任瑜,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宁村驮这坡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任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九百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5.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任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90号
罪犯吴建,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大坡村委会茅坪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4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建犯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4月、2011年9月、2013年8月共获减刑四年,余刑至2016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91号
罪犯张朝胜,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张屋组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朝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三万四千四百五十八元八角七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2.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92号
罪犯谢洪云,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文楼镇平福旺垌岭村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洪云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洪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93号
罪犯丁强,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安石镇南江村委会龙眼根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2005)浦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强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二百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17日以(2006)钦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7月、2012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7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7.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强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94号
罪犯苏文化,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委会三队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以(2013)海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文化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继续追缴二被告犯罪所得人民币七万七千零二十八元八分,已退出赃款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文化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95号
罪犯韦定勇,男,1976年2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凤凰镇凤凰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以(2007)南市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定勇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韦定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21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12月、2011年9月、2013年8月共获减刑三年九个月,余刑至2016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3.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定勇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96号
罪犯骆泽好,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潭油村笠帽村组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以(2014)港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骆泽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骆泽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97号
罪犯黄益,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六并一队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6年2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0.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98号
罪犯黄甫愿,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民安村那力屯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甫愿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1.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甫愿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599号
罪犯梁汉才,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民安村良扛屯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汉才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年15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汉才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00号
罪犯苏家连,男,1977年9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县瑶族自治县羌圩乡坡马村那良屯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家连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6年7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家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01号
罪犯李金志,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充禾村茶柳屯1队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金志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6年1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四百二十五元,上缴国库,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九千三百零一元,三被告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七百六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02号
罪犯郭添才,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五里桥社区居委会五里桥村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添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5.7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添才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03号
罪犯陈良胜,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山圩镇平天村岜?纪?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良胜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责令二被告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元三角二分,已主动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良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陈良胜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04号
罪犯黄珍冲,男,1986年5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那略村委孟夏村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珍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6.6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珍冲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05号
罪犯黄泽伟,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久隆村委五冬村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泽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4.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泽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06号
罪犯陆城伟,男,1993年9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委那胜村十二队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9.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城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07号
罪犯江祖文,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中山路1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江祖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3.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祖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08号
罪犯麦英业,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青草村委那珠村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麦英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9.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麦英业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09号
罪犯罗海强,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柳嘉镇五四村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海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海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10号
罪犯黄运旺,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飞跃村委飞跃村十队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运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6年7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运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11号
罪犯李特,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南门屯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特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6年7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特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12号
罪犯周明桂,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良田镇冯杏村二十五队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明桂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0.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桂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13号
罪犯周文锦,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委那岩屯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文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8.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14号
罪犯钟章林,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新圩村委会坡塘队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章林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31日以(2007)钦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2013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余刑至2016年9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章林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15号
罪犯赖光华,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凤山镇云心村三队0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浦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光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16号
罪犯唐佳广,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那果村板江组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佳广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6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佳广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17号
罪犯韦超华,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楠木山村黄屋组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超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7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韦超华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超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18号
罪犯韦华丰,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垌美村大沟组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华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八百三十九元七角(已主动履行完毕)。宣判后,被告人韦华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28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执行期间,韦华丰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广西防城港市司法局建议撤销对韦华丰的缓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防市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韦华丰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6年4月1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9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华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19号
罪犯杨永东,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河兴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永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的五万元折抵罚金。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桂刑经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2.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20号
罪犯王宝祥,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六银村六银三队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宝祥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宝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21号
罪犯谢廷华,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安石镇坡村村委会坡村二队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出赃款合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元给被害人及赔偿了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廷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22号
罪犯曾远志,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雷平镇太平社区东街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远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12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9.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远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23号
罪犯黄新香,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胜村委屯突村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新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1.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新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24号
罪犯覃家宁,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六?镇金舟路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以(2013)浦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家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三万六千五百九十一元七角三分,覃家宁已赔偿五千四百元。宣判后,被告人覃家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钦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8.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家宁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25号
罪犯陈永进,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小峰农场隘脚队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永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26号
罪犯黄晓光,男,1992年8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逐卜乡弄岗村楞垒屯0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晓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27号
罪犯杨益智,男,1981年5月5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江乡平善村铺坤屯27号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益智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益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28号
罪犯胡运辉,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新基村鸡迫组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运辉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运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29 号
罪犯黄炳华,男,1993年8月3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那楠乡那陶村平秋屯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炳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炳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30号
罪犯赵明海,男,1975年5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北三村那活屯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明海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九十一万三千四百一十八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海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631号
罪犯梁以志,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美丽村美珠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以志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2.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以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32 号
罪犯梁李东,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桐棉乡板油村那爱屯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崇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李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李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33 号
罪犯陈德珠,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那天村委会岭栋村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德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六部、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34 号
罪犯黄庆喜,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北营社区居委会熊屋村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庆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庆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35 号
罪犯黄宗会,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常吉村良防一屯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宗会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宗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36 号
罪犯农青权,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岑豆村那马屯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青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农青权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3)崇刑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至2016年7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0.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青权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37 号
罪犯韦毅,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塘底村委马槽江村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毅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三被告共同退赔人民币五万二千四百二十八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3.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毅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38 号
罪犯杨明璋,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W山村委石古村六队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明璋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四被告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4.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39 号
罪犯陈家安,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那屯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家安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3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40 号
罪犯胡永涛,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沙场村委会胡屋村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永涛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至2016年9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41 号
罪犯杨兴军,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三工镇南头村八组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以(2007)银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兴军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兴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7日以(2007)北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7年8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0.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军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42 号
罪犯黄绍章,男,1989年3月27人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六王镇双善村高田一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以(2008)容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绍章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1日以(2008)玉中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余刑至2017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绍章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43 号
罪犯程发新,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白燕湾村燕下路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程发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程发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7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发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44 号
罪犯江柯翰,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居民委员会松枫路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江柯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已退还全部赃款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江柯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江柯翰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7.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柯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45 号
罪犯赵洪,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勒市朋普镇同车村委会河湾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四万四千一百四十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2月、2013年8月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6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洪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46 号
罪犯何兴源,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大桥村中架连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兴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5.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兴源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47 号
罪犯严焕德,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里麻村岭排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严焕德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焕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48 号
罪犯陈腾礼,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东平镇长新村老山队0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以(2007)博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腾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2014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16年 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腾礼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49 号
罪犯陈源,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周塘村周一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9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源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50 号
罪犯黎向荣,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驮从村那蒙屯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向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已分别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各人民币一万七千零七十六元,共计五万一千二百二十八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向荣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51 号
罪犯黄以贵,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嫦娥垌村委荔枝坪村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以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责令二被告连带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一万二千四百零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以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52 号
罪犯苏世飘,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陂角村委大罗坪村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世飘犯抢劫罪、抢夺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世飘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53 号
罪犯罗鸥,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石牛镇贺家塘村石夹冲村民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以(2011)钦南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至2016年10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罗鸥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27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5.9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54 号
罪犯苏德贵,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屯卜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德贵犯走私废物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德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55 号
罪犯王维卷,男,1973年3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昌墩村那堂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维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16年11月2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1.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维卷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56 号
罪犯屈忠杰,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会竹山园村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屈忠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至2016年1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屈忠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57 号
罪犯陈东伦,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二十一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东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16年12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三被告共支付了七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东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58 号
罪犯韦立令,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寨圩镇亚旺村委会龙胆五队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立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立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59 号
罪犯唐伟,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中间庙村委会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以(2011)凭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三万六千一百四十九元,其中唐艳辉已赔付二万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崇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凭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唐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2)崇刑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主犯,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六十七万五千七百四十五元,其中唐艳辉已赔付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60 号
罪犯黄日开,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平山村委会那光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日开犯抢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日开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61 号
罪犯李映茂,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六合村委会官田麓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4日以(2007)浦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映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06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3年12月共获减刑三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1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映茂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62 号
罪犯周锡达,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大垌镇粟桂村木赖水队0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以(2009)博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锡达犯盗伐林木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锡达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玉中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锡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63 号
罪犯黄振凡,男,1976年3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定宁村那洋坡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振凡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黄振凡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振凡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64 号
罪犯黄祖才,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嫦娥垌村委会根竹塘村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祖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祖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65 号
罪犯黄艺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解放西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艺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艺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66 号
罪犯麦聪,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松柏村冼屋组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麦聪犯抢夺罪、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麦聪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麦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67 号
罪犯陈辉,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陈村三队15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辉犯抢夺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68 号
罪犯苏志峰,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巴别乡德安村大元屯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志峰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志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69 号
罪犯高权,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三合镇太安村委会山心村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权犯盗窃罪、抢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70 号
罪犯余科营,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振兴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科营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9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科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71 号
罪犯陈克海,男,1979年9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社隆村社屯九队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克海犯贩卖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克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72 号
罪犯梁丰,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桥山村委会上读山三队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丰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七被告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桂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73 号
罪犯梁耀,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桥山村委会上读山一队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耀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七被告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耀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桂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耀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74 号
罪犯胡剑群,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城东镇机关区税务所宿舍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剑群犯走私废物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七、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八、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剑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75 号
罪犯周明邦,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牛寮车村二队8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以(2011)合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明邦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北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5.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76 号
罪犯何艳龙,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下州村则子屯6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艳龙犯抢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艳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77 号
罪犯李远亮,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奇陵村委十四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远亮犯抢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5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远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78 号
罪犯张友,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四和村黄屋组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友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79 号
罪犯梁添懂,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文明村笃象屯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添懂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添懂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80 号
罪犯王勇华,男,1977年3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驮龙村驮龙屯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勇华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81 号
罪犯丘勇,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瑞垌村社山肚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以(2007)玉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丘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四千六百八十四元,已赔偿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2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 余刑至2019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3.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丘勇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82 号
罪犯谭飞雄,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高坡镇石砚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飞雄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宣判后,被告人谭飞雄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3日以(2008)玉中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谭飞雄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013年12月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8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飞雄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83 号
罪犯黄武线,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柳桥镇西长村坡岭屯。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武线犯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014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 余刑至2018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武线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84 号
罪犯黎龙生,男,1980年3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上金乡云江村岜等屯0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龙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龙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85 号
罪犯彭先钦,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官垌镇文明村委会坡禾坪村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先钦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宣判后,被告人彭先钦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钦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先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86 号
罪犯林秀春,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周屋组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秀春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秀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87 号
罪犯邓健杰,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红头坝二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健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邓健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0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健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88 号
罪犯梁宗泉,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桥山村委会上读山二队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宗泉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七被告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宗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桂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宗泉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89 号
罪犯韦仁高,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排柳村下芦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仁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仁高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90 号
罪犯梁展,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三中路8号3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展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分别共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七千元,其中梁展退赔一万七千七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展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91 号
罪犯杨才平,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锣圩镇高一村布兰屯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才平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五千二百九十六元七角二分,其中杨才平赔偿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九元一角六分,已赔偿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才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31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9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才平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92号
罪犯庞冠藤,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驮赖屯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冠藤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庞冠藤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1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冠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93 号
罪犯张新福,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柳桥镇坡龛村扶洋屯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新福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一十九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94 号
罪犯农杰强,男,1980年2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下阳新村第六排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崇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杰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杰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95 号
罪犯刘刚,男,1988年6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马隘镇巴隆村多华屯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刚犯诈骗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三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其中苏光华已退赔二万八千八百元,责令刘刚退赔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96 号
罪犯苏军发,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坭桥粮库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军发犯抢劫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3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9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0.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军发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97 号
罪犯陆武祥,男,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西琅镇木棉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以(2007)北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武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二千一百三十八元四角。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5日以(2007)玉中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二千四百四十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2013年11月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9年7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九、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武祥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98 号
罪犯陈炳招,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忠直村委会大一队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炳招犯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二被告共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炳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24日以(2013)北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炳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699 号
罪犯陈泉招,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忠直村委会二队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泉招犯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二被告已赔偿受害人损失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泉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24日以(2013)北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泉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00 号
罪犯唐艳辉,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池塘铺村委会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以(2011)凭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艳辉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唐艳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2)崇刑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十七万五千七百四十五元,其中唐艳辉已赔付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4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艳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01 号
罪犯凌秀福,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民乐镇万平村万一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凌秀福犯绑架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凌秀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3)钦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5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秀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02 号
罪犯吴德军,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水车乡同德村渣塘屯0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以(2010)防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德军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德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1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0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三、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四、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德军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03 号
罪犯杨延其,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松山镇慈堂村寻模一队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以(2007)玉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延其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二十一万四千八百八十七元一角,责令二被告共同退赔七百四十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延其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6日以(2008)桂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7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2013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余刑至2019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6.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延其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04 号
罪犯裴恒贤,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高明村委会迁安村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钦北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裴恒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裴恒贤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日以(2011)钦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裴恒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05 号
罪犯权永流,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新宾区良江镇塘权村民委古娄村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以(2005)南市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权永流无罪。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28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权永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2013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7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5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权永流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06 号
罪犯吴鑫,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竹联村委会瓦窑村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鑫犯强奸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鑫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07 号
罪犯雷因可,男,1995年3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南屏乡米强村百何屯2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雷因可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五百一十九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雷因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崇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8日送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7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因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08 号
罪犯苏定俊,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旧东方红旅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定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定俊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09 号
罪犯黄振东,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陂塘村委炭窑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振东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2日以(2008)桂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2013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20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7.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振东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10 号
罪犯韦辉武,男,1977年4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桥巩乡吉林村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防市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辉武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六千九百一十一元七角四分。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26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9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辉武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11 号
罪犯莫海军,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畔水村上才屯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海军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莫海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19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7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海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12 号
罪犯?达伟,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丽光华侨农场十二队6幢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达伟犯运输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桂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5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达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13 号
罪犯麦雪东,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把堂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以(2005)防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麦雪东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五万三千四百一十三元五角。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6月3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7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4月、2010年10月、2013年4月共获减刑三年三个月,余刑至2016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麦雪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14 号
罪犯李玉文,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夏村那依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玉文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9年10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15 号
罪犯覃世龙,男,1995年1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中渡镇贝塘村贝塘屯10号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以(2011)鹿刑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世龙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覃世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柳市刑终少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3日送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 85.46 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世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16 号
罪犯庞志清,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高山村马石埠二队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志清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6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12月、2012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20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0.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志清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17 号
罪犯钟全意,男,1977年6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委那怀村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全意犯故意杀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全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18 号
罪犯罗皓文,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村委会小吴屋村八队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皓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五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四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3日送广西区柳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皓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19 号
罪犯张俊程,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河洲路西一巷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俊程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俊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20 号
罪犯王进胜,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住址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石村村委会沙泥墩村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以(2010)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进胜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月,刑期自2010年2月22日至2021年8月2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主动退出赃款一千四百元,退赔被害人损失一千六百元,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20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五、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六、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6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胜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21 号
罪犯张家强,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115号金星花园B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1)海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家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22 号
罪犯李琦,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武利镇三角村委会后背陂队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琦犯合同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23 号
罪犯宋因壹,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沙坳村仙窝组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因壹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因壹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24 号
罪犯韦茂忠,男,1984年8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明山村上韦昌屯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1)钦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茂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五被告共同退赔四万四千七百五十一元八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茂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25 号
罪犯黎利宝,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新桥镇霞山村下山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利宝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利宝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26 号
罪犯符国龙,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符屋组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符国龙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符国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六部、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9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国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27 号
罪犯韦增扬,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桑村委?d眼新村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增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六部、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增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28 号
罪犯黄辉,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公家村委会屋垌村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辉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七千元退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黄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18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29 号
罪犯冯峰,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国有龙北农场龙北关分场0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峰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30 号
罪犯李宗霖,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振兴路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宗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6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宗霖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31 号
罪犯杨浩,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文地村居西队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以(2006)陆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浩犯抢劫罪、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9月12日至2025年9月1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三万三千七百四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4月、2011年9月、2013年8月共获减刑四年7个月,余刑至2021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浩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32 号
罪犯黄建创,男,1968年7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高加村派立屯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建创犯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7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33 号
罪犯唐尚艺,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沙木万村猪胆地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尚艺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唐尚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9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七、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八、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尚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34 号
罪犯钟旺,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委那怀村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旺犯抢劫罪、抢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35 号
罪犯卢振奎,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沙坪镇旺屋村委会十一队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振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九千零八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9年10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振奎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36 号
罪犯戚兴达,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白东村委会西边塘村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戚兴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戚兴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37 号
罪犯李飞,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石陵镇感龙村委感龙村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38 号
罪犯盘富其,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十万山林场潭蒙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盘富其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21年2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2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盘富其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39 号
罪犯黄俊坤,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容州镇周口村石神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以(2006)容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俊坤犯盗窃罪、转移、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25日以(2006)玉中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黄俊坤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转移、销售赃物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七被告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0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1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9.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俊坤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40 号
罪犯潘世钰,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中山东路208号二幢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北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世钰犯贩卖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5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5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世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41 号
罪犯邓存享,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会沙井头村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以(2007)灵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存享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赔三千三百七十五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二十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21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2.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存享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42 号
罪犯严水生,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米场镇五柳村严屋队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以(2007)玉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严水生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五万二千零一十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18日以(2007)桂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2013年11月共获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至2019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水生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43 号
罪犯陈国明,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卖酒镇党州村南一社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国明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0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3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44 号
罪犯李十八,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坡头村上井头队0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以(2012)玉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十八犯故意杀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宣判后,被告人李十八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2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0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4.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十八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45 号
罪犯王业清,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太安街十九委十五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以(2011)钦南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业清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钦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0.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业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46 号
罪犯黄合光,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联合村当叫屯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上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合光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宣判后,被告人黄合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16日以(2010)防市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3.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合光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47 号
罪犯钟岑明,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塘头坪村3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岑明犯强迫卖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21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钟岑明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5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岑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48 号
罪犯周陈,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沈四村路2号13栋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陈犯绑架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陈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49 号
罪犯卜深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三隆镇大田江村委会师岭村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卜深基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卜深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50 号
罪犯李隆允,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龙门乡武安村龙益屯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隆允犯强奸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隆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51 号
罪犯黄武振,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众仁村委众仁村七队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武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至2022年2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公司人民币四十五万零一百三十一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武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52 号
罪犯林常春,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9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常春犯绑架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还赃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六百七十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常春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3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常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53 号
罪犯李小宁,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南屏乡巴乃村其亚屯一组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小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5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54 号
罪犯梁远文,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小峰农场龙潭队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远文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远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55 号
罪犯倪同海,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长白一村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以(2010)防市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倪同海犯合同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回赃款人民币二十万零六百九十八元三角一分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倪同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8日以(2010)桂刑经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8月减刑一年三个月, 余刑至2023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同海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56 号
罪犯韦玉胜,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排村下那么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玉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玉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57 号
罪犯何祥龙,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稔稳村冲以组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祥龙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何祥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何祥龙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7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祥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58 号
罪犯叶发魁,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金鸡路一巷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以(2010)北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发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至2023年10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三万三千一百九十五元,已赔偿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8日送广西黎塘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2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发魁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59 号
罪犯李兴文,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车板镇陆地村2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兴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3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文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60 号
罪犯陈江,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玉豸村新屋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以(2006)玉区法刑初字第6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江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万一千零一十七元七角。宣判后,被告人陈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8日以(2007)玉中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13年4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23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61 号
罪犯吴洹,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烟墩镇烟墩村委会凤凰岭村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洹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宣判后,被告人吴洹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30日以(2012)南市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4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4.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洹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62 号
罪犯李功贵,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康镇豹狸村委会缸瓦窑队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北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功贵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已赔付四千元,余下二万元暂存法院账户)。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8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功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63 号
罪犯何深彬,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务村田头组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深彬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深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64 号
罪犯钟森基,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旧州镇上耕村委会上二队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森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3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普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2.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森基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65 号
罪犯李承芙,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康镇豹狸村委会上关塘队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北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承芙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8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承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66 号
罪犯杨绍遵,男,1964年4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有生村平标屯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绍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遵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67 号
罪犯裴礼铭,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民丰村委会贵初沟村二十六队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以(2012)北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裴礼铭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8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裴礼铭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68 号
罪犯钟亩镇,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蕾村那岭塘组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亩镇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六元二角五分。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桂刑二复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3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亩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69 号
罪犯夏家裕,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延安路十九巷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以(2009)合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夏家裕犯抢劫罪、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8日以(2010)北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至2025年12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4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4.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家裕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70 号
罪犯赵崇松,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板坪村委会那沙一队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崇松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1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四百一十七元五角三分,二被告已赔偿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10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0.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崇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71 号
罪犯苏元多,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百庆村委那迭村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元多犯运输毒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苏元多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元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72 号
罪犯唐俊明,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山中村茅坪组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俊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至2026年8月2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9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俊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73 号
罪犯沈浪靖,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那潭村委会沈屋村四队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北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沈浪靖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至2026年11月25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沈浪靖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9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沈浪靖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浪靖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74 号
罪犯诸葛顺发,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岭南镇教育路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诸葛顺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至2026年11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原告人民币二十万三千四百二十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诸葛顺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75 号
罪犯吴祖东,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光坡村吴屋组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祖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祖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76 号
罪犯覃张良,男,1978年1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中团村委中团村9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张良犯盗窃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覃张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9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张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77 号
罪犯郑业喜,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碰港村潭稔组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业喜犯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8年8月26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六万元退回受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郑业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0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业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北监减字第 778 号
罪犯郑欢斯,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旺村里营组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欢斯犯受贿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零六十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0.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欢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北监假字第 8 号
罪犯吴达胡,男,1988年9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宿禾村委宿禾村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达胡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六被告分别共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七千元,其中吴达胡退赔一千七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4.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达胡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北监假字第 9 号
罪犯黄高相,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白沙村委水井山村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高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主动退出赃款一万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高相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5年 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高相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以上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签署真实姓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在服刑改造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603室。
联系电话:0779-3963273 邮政编码:536000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