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周志昌执行死刑
作者:李雪芝  发布时间:2015-08-20 09:10:07 打印 字号: | |
  2015年8月18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被告人周志昌故意杀人、强迫卖淫、非法买卖枪支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周志昌执行死刑。

  被告人周志昌,男,汉族,1970年出生于广西博白县,小学文化,农民。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周志昌伙同越南籍女子陈芳芳至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以30000元的价格向他人买下越南籍女子裴某某、范某某。同年1月至4月,周志昌以恐吓、胁迫手段,多次强迫裴某某、范某某在合浦县山口镇按摩城内卖淫。其间,周志昌为防他人抢走裴、范,以1700元的价格向周某(另案处理)购买霰弹枪一支。2013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周志昌带裴某某、范某某到按摩城卖淫,其将霰弹枪藏于按摩城门外木堆里并在门外守候。当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45岁)纠集被害人莫某某(男,时年27岁)等人携带铁管驾车至按摩城,欲强行带走裴某某和范某某,周志昌及按摩城老板上前制止。周志昌取出霰弹枪站在按摩城外,喝令刘某某等人不准带走裴、范。刘某某、莫某某不理,冲进按摩城内寻人未果,后返回按摩城一楼大厅。周志昌见莫某某冲出门外即持枪朝天射击一枪,莫某某退后并取来一根铁管冲向周志昌,周志昌持枪朝莫某某射击一枪,击中莫右眼,莫跑回车内。刘某某见状持铁管冲向周志昌,周志昌朝刘某某射击一枪,击中刘某某头部,刘倒地,周志昌逃离现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9日死亡。经鉴定,刘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脑干功能衰竭死亡;莫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八级伤残。公安人员根据周志昌供述缴获其杀人所持霰弹枪。经鉴定,该枪具备枪支性功能。

  2014年6月18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志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周志昌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志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采取恐吓、胁迫方式,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依法并罚。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核准对被告人周志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裁定。

  2015年8月18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死刑执行命令,将罪犯周志昌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李雪芝

联系我们

  • 电话:0779-3963035
  • 案件咨询电话:0779-3963205、0779-3963206、0779-3963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