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31-2号
北海市瓷器厂、北海市海城荣怀瓷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阔迩登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瓷器厂、北海市海城荣怀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执一查字第45-1号执行通知书、(2012)北执一查字第45-2号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院廉政监督卡及(2014)北法执字第131-2号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注:二〇 年 月 日张贴本院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