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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就业局原局长挪用公款时隔六年被判刑
作者:韦丽苹  发布时间:2015-07-23 10:29:48 打印 字号: | |
  原北海市就业局长挪用公款时隔六年被判刑

  7月1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就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波原系北海市就业局局长(副处级),曾兼任国有性质的北海市为民家政服务中心(后更名为北海市宏才劳务代理中心,以下简宏才中心)法定代表人,在宏才中心停办后,自己出资成立了北海市宏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汇公司),并实际控股。

  2014年8月14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胡波于2009年6月,在宏汇公司已经收到相关单位缴交的当月的“五险一金”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时任宏才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和其司机邓某用宏才中心的结余款代宏汇公司支付当月劳务派遣员工的“五险一金”费用共387331.38元,并指使宏才中心会计莫某将宏才中心转出的该笔款项进行平账,从而将宏才中心的国有资产38万余元非法占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胡波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胡波用宏才中心资产替其个人控股的宏汇公司缴纳2009年6月份派遣员工“五险一金”人民币387331.38元的事实,但至本案审理期间,该款仍在宏汇公司账上等候处理,还没有被被告人个人占有,且2012年宏汇公司曾替宏才中心支付漏缴员工保险费七千余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故意,因此未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意见。案发后被挪用的款项已全额退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波利用身份便利,将国有企业宏才中心的资产挪用给私有的宏汇公司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已全额退赃,后果并不严重,决定对被告人胡波减轻处罚。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波有期徒刑二年,追缴其挪用的赃款人民币380247.78元,退还宏才中心。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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