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7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对黄某占用的14亩海边用地强制执行清场,移交申请人合浦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经营管理,该案获得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县公安局、山口镇政府及当地村委干部的协助,并邀请人大代表现场监督,案件顺利执结。
山口镇丹兜村委会莫屋片大寨塘2006年被大潮冲垮后一度荒废。2010年8月,丹兜村委同意黄某在大寨塘靠海岸处挖建14亩虾塘,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协议,黄某也没有支付承包金。2011年12月,对该虾塘享有权属的11个村民小组与申请人农业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将荒废的400亩大寨塘(含黄某开发的14亩用地)发包给农业公司开发使用,农业公司向村民小组支付承包金。后农业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黄某继续强占该用地。
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合浦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黄某应将其占用的14亩用地自行清理后交由农业公司经营管理。判决生效后,黄某拒绝履行,申请人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合浦县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履行清场交付义务执行通知书,现场张贴限期清场公告,经执行人员做调解工作,农业公司也同意对黄某作适当补偿,但黄某一直拒绝履行。2014年12月,合浦法院组织人员强制执行,黄某组织农户20多人到场对抗。此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因黄某拒绝履行而调解失败。
2015年7月17日,合浦县法院决定再次对涉案用地进行强制执行,为此制定了周密的方案,并邀请合浦县人大代表现场监督执行。在前往丹兜村委的路上,被执行人纠集多人用电动车摩托车拦住道路,并拉扯其女儿堵在道路中央,阻挡执行人员前往涉案地。工作人员劝说无效,拟强制搬离电动车时,被执行人怕车辆损坏而自动挪开。后执行人员指挥武警维持现场秩序,保障执行人员及执行机械顺利前行。抵达执行现场后,执行人员在涉案用地周围设置警戒线并宣读执行工作纪律,使用机械将被执行人违章改建的沙场铲平,挖开虾塘围堤放水。为避免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十几名执行人员将其虾塘旁简易棚内物品一一清点、搬离后,徒手拆除该简易棚。整个过程,被执行人都在警戒线外观看,不再缠闹。
最终执行标的物顺利移交给申请人经营管理,农业公司代表人在现场反复感慨执行工作之不易:“要不是法院的强制执行,我们公司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