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252-13号
北京恒基伟业通讯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公司、北海恒基伟业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征宇、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52-7号执行裁定书。上述裁定书载明: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恒基伟业通讯产品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业大厦401号写字楼[建筑面积470.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0.90平方米,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市海其字第0540075号。地号:IV-1-3-14(1)-]。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