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238-3号
经贸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赖坤昌与被执行人你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38-2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已依法对你公司位于北海市铜鼓里“华海小区”B1型住宅楼一单元402号房,二单元202号、301号、302号房,B2型住宅楼二单元302号房共5套房产、3间杂物房、2间车库的房产及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通过摇珠选定的方式确定并委托广西公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告作价为人民币1165746元,现将桂公大评报房字[2015](北海)第2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给你公司。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过本院向评估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据。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