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潘某在北海租房暂住,期间回了趟老家,返回北海后却发现所租房屋门锁已被房主擅自更换。有家归不得的潘某将房主告上法庭,状告其严重违约。近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22日,潘某与刘某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约定将刘某位于四川南路某小区的房屋租给潘某居住,潘某按季度交付房租,合约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则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同年7月底,潘某依约向刘某支付二季度房租7800元,随后离开出租房回了趟老家。两个月后,潘某回到北海发现所租房屋门锁已经被换,于是报警处理。后经该小区物业告知,门锁竟是原屋主自己更换的。潘某为此与刘某交涉,多次联系要求刘某交还钥匙,但刘某并不予理睬。与此同时,潘某了解到,在其毫不知情且房屋租赁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刘某已私下委托某物业转租该房屋。
为此,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该合同,另要求刘某返还剩余两个月房屋租金5200元、房屋押金5200元及支付违约金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在潘某依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擅自换锁,致使潘某无法使用租赁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至今租赁期限已过,合同已自行解除。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收取了押金,对其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返还潘某2014年8至10月房屋租金5200元,赔偿潘某违约金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