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北执字第21-4号
北海市福利石油气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福利石油气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北执字第21-1号执行通知书、(2015)北执字第第21-2号财产报告令、(2015)北执字第21-3号执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注:二〇一五年 月 日张贴本院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