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对罪犯关谦德、苏建华等148人进行减刑公示,其中罪犯莫兴德、邱鑫在公示期间,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合议庭复议,现对罪犯莫兴德、邱鑫的减刑情况公示如下:
1、罪犯莫兴德,男,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缓,2004年10月29日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11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获减刑四年一个月。原公示拟减刑一年七个月,现拟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
2、罪犯邱鑫,男,犯抢劫罪,被判处死缓,2002年8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2004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获减刑六年八个月。原公示拟减刑七个月,现拟减刑九个月二十七天(刑期从200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
以上公示时间为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在服刑改造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签署真实姓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反映人和反映情况将严格保密,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属实并影响减刑的,将依法取消对该罪犯的拟减刑。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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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