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南京市玄武区房地产经营公司北海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你公司与北海苏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开发土地协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69-2号财产查控结果通知书,告知你公司经本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房地产管理及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