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苏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南京市玄武区房地产经营公司北海分公司与你公司联营开发土地协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69-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北海苏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