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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兄弟去打劫获刑十年
作者:王莉莉、王海娟  发布时间:2015-05-15 19:18:03 打印 字号: | |
  因所谓的兄弟义气,被告人黄某与姚某对他人实施抢劫被抓获归案。5月7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处罚金5000元;姚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处罚金4000元。

  2004年3月2日刘某(已被判刑)拿一部二手手机欲与谢某交易未果,反被公安人员将手机当盗窃赃物收缴。刘某为此感到不服气,怀疑谢某与人合伙骗自己手机,遂纠集黄某、姚某等人对其实施报复。次日,黄某等四人乘出租车窜至北海市四川路宝谊商场旁,以刀威胁,强行将谢某拉上车,期间因其反抗,姚某持砖头拍打其头背部。将谢某带至广东南路路边树林偏僻处,一伙人对其拳打脚踢,并从谢某身上抢走手机两台、银行卡两张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在持枪逼迫谢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黄某先逃离现场去取款,留在原地看守的三人恐有人报警,随后逃离。但因密码不对,一伙人未能取得卡内存款。

  作案后,四人分赃,黄某分得手机一台及部分赃款,姚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50元。2014年9月,公安机关将负案潜逃的黄某府抓获,并依据其提供的线索,同年10月于北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姚某执行逮捕。经查明,姚某潜逃期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暴力手段持枪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姚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在负案潜逃期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量刑时应予考虑。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银海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雪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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