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02)北执字第43-C号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中达集团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2)北执字第43-A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02)北执字第4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