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22-1号
北海川西北招商中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东海开发建设北海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川西北招商中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东海开发建设北海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2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5)北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