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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5-05-04 16:19:1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91-1号

北海利达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北海利达物业有限公司偿还土地出让金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本院作出的(2008)北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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