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74-3号
本院依据(2014)北法执字第7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宇云与案外人苏珍清共有的坐落于北海市平安街二巷59号(新门牌:平安街二巷71号)的房屋。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