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62-7号
北海三井企业有限公司、广西呈诺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三公司公告送达(2014)北法执字第62-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北海三井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35628元股金归买受人刘晓杉所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