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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3-27 16:08:5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

本院执行的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7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持有的北国用(1993)字第1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座落于北海市长青东路与北京路交叉东北角的321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含编号[93]30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下的1644.73平方米建筑物)。续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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