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270-1号
海口海赣物资联合开发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口海赣物资联合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生产资料总公司、北海市金属材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法经上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