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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124-1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5-03-27 15:58:1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24-1号

罗福初: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谭洪刚与被执行人罗福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贵州省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六仲调字第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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