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11-1号
北海金恒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金恒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