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09)北执一查字第7-9号
北海金恒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金恒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9)北执一查字第7-1号执行通知书;(2009)北执一查字第7-2号民事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