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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101-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5-03-27 15:54:4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01-3号

陈荣生、陈荣贵、陈荣喜: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文学、陈琼英、郑勇明与被执行人陈荣生、陈荣贵、陈荣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2005)北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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