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98-1号
卢竹林、蔡菊浓、奚睿、奚居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竹林、蔡菊浓、奚睿、奚居明与被执行人梁辉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9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珠中法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