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97-1号
北海市海城区驿马镇西边垌村村委会红南村民小组、北海市海城区驿马镇西边垌村村委会红中村民小组、北海市海城区驿马镇西边垌村村委会红北村民小组: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驿马镇西边垌村村委会红南村民小组、北海市海城区驿马镇西边垌村村委会红中村民小组、北海市海城区驿马镇西边垌村村委会红北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9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2005)北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