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06-1号
劳源伟、劳瑞强、叶法荣、范明辉、范徽旭、张丽芳、包小海、包吴徽、黄深华、黄家芳、刘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兴荣、邱月芬、余开妹、张慧与被执行人劳源伟、劳瑞强、叶法荣、范明辉、范徽旭、张丽芳、包小海、包吴徽、黄深华、黄家芳、刘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05号、第10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北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