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抢捕鱼地点,兄弟俩产生矛盾发生争吵最后竟大打出手。近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辉与其弟马某喜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因争抢捕鱼地点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当晚20时许,被告人马某辉持一把阳江刀,马某喜持一把菜刀到其弟马某辉家门前互砍,其中马某辉砍到马某喜头部和左手部位。北海市公安局石头埠边防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当场收缴被告人马某辉作案凶器阳江砍刀一把,并将马某辉带回派出所调查。经鉴定,被害人马某喜前左臂刀伤致左手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42.5%,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辉赔偿马某喜医药费人民币4000元,取得了马某喜的谅解。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辉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马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具有一定过错,从有利于家庭关系和谐相处等因素考虑,决定对被告人马某辉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