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接受委托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的报名通知
本院资产评估机构名册内的各评估机构: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何传禧、何传业与被告北海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移送本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原告承包林地内被毁坏农林作物的损失进行评估。本院已依法选定并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缺乏部分相关资料,且不能补充森林资源核查报告,已委托的评估机构不能完成该案的评估工作。你们收到通知后,可自行到本院司法技术管理室查看该案现有的材料,如认为你公司能接受委托并完成评估工作的,请于2015年3月2日前向本院司法技术管理室报名。
特此通知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