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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杨积馨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5-02-02 11:12:2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杨积馨1人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42 号

罪犯杨积馨,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五星村委会瓦窑岭村五队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以(2009)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积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至2027年10月10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八被告人连带责任赔偿四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二十八万四千三百五十六元零八分。宣判后,被告人杨积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0日以(2010)桂刑一复字第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0.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积馨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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