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249-8号
合浦县粮油食品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正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房地产抵押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北法执字第249-7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追加合浦县粮油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合浦县粮油总公司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4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北海正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