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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北海市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获罪
  发布时间:2015-01-08 17:02:06 打印 字号: | |
  北海市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获罪

2015-01-04 广西法治日报 (记者 陈家财 通讯员 卢莎)

  近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4名执法人员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另2人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6月30日,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铁山港大队接到举报:有渔船于休渔期在铁山港深水港码头装卸非法捕捞的芭菲蛤。接报后,铁山港大队大队长卢某带领石某、李某等人前往查处,发现有4艘无牌无证渔船正在码头卸装芭菲蛤。

  查处过程中,卢某等3人对4艘渔船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拍照,对4名船主进行了询问。4名船主在询问笔录中均明确表示每艘渔船非法捕捞的芭菲蛤均在2000公斤以上。

  2014年7月初,铁山港大队将该案材料呈交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卢某及支队指挥中心主任黎某在审核案卷材料后,明知4名船主在休渔期非法捕捞芭菲蛤均超过2000公斤,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但为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处理,黎某与卢某商议后,把对4名船主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材料中记录的每艘船非法捕捞芭菲蛤的数量改为2000公斤以下,并制造虚假的电子版笔录。

  之后,卢某通知李某、石某按照黎某提供的电子版笔录重新抄写制作新的笔录。李某、石某当时提出异议,但卢某说有事由支队负责,李某和石某便依卢某的要求,重新抄写虚假笔录并签字。

  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等4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李某、石某是受时为领导的卢某的指示,参与伪造材料,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理评析★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以及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应予立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4名船主已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黎某等4人对此是明知的,但他们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2015-01-04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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