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268-9号
北海市海城区城市信用社: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城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亚环经济开发公司、贵阳劳动城市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两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68-5号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院在执行中,经多方调查目前尚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为此,本院决定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