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57-1号
曲保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银湾现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保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57号执行裁定书及法院廉政监督卡,该裁定书载明:终结北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 北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