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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庄展金、庄佩端、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19 09:55:0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27-2号

庄展金、庄佩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庄展金、庄佩端、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27-1号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将庄展金、庄佩端、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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